民国风尚志:揭秘清末民国时期烟花地真貌(1/18)

责编:樊雅和 日期:2015-7-1

民国时期的妓院窑主从业执照

1928年以前,天津的娼妓业一直没有自己的组织,乐户及妓女在营业之前均需要向警察厅申请营业执照,有了营业执照即视为合法经营,并向财政部门纳捐上税,从头等到五等均一律执行,由当地辖区巡警负责监督。1928年后,各乐户区域内稍具同业性质,略有系统,特别是萧振瀛任天津市长后,进一步提高了乐户地位,并谕令成立事务所,负责乐户和妓女申请营业执照和缴纳捐税事宜。他还下令废除四、五等乐户、妓女捐,一、二、三等乐户纳乐户捐(俗称门捐),妓女纳妓女捐。所以,娼妓业一直把萧振瀛称为“恩人”。——内容选自《民国风尚志》周利成/著 花山文艺出版社 特别鸣谢华文经典图书有限公司授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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